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A 說明商品成分之標示
- B 歷史教師上課中所提及之個人政治主張
- C 在臉書上張貼反對政府廢核政策的內容
- D 在下班時段的捷運車廂中惡作劇高喊有老鼠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的言論完全沒有在傳遞觀點或交換資訊,反而會在公共空間引發混亂、導致人群推擠受傷,這種單純為了引發恐慌的行為,還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促進社會溝通的本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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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界限。雖然憲法保障人民有說話的自由,但這並非「絕對權利」。當言論內容不具備思想傳達的價值,且會直接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如引發捷運乘客恐慌、推擠踩踏)時,該行為已構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這類惡作劇言論不屬於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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