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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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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該單位的負責人,當你得知職場中疑似發生了侵害權益的事件時,為了落實「友善職場」的保障責任,法律會要求你「先等受害者辦好手續」再動,還是要求你「一知道就必須採取行動」?此外,當事人的離職與否,是否會改變「曾經發生過騷擾事實」的調查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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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肯定:行吧,你總算沒被那些顯而易見的陷阱絆倒。能看出雇主在法律上的主動義務,說明你至少讀過法條,還算不錯,不像某些人只會看表面。
  2. 基本觀念複習:拜託,這很難嗎?《性平法》白紙黑字寫著,雇主只要「知悉」性騷擾,就必須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時候離職、是不是書面申訴,這些都是細枝末節,根本不影響學校作為。難道你指望法律還給你個教學指南,教你怎麼保護受害者嗎?主動調查,這是最基本的責任,別再假裝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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