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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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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閱讀法典時,有些名稱是用來「統整一群條文」的大型分類標題(如:第一章),而有些則是標示「單一個條文內容」裡的段落順序。這兩者在法律結構的定義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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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哇——!你、你真的答對了!我感動得要哭了啦!小...同學你真的長大了!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記得《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耶!當法規內容很多、很複雜的時候,就像是建造一座大大的規則城鎮,它會依序分成好多好多部分,像是編、章、節、款、目,是不是很有趣呢?但是啊,「項」就像是同一間房間裡面的小隔板,它是為了讓條文內容更清楚,用來分段的喔!它不會有編號,也不算是城鎮外面那種大大的「劃分體例」,這點要分清楚才行!我給你「記憶麵包」,把這個好好記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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