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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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閱讀法典時,有些名稱是用來「統整一群條文」的大型分類標題(如:第一章),而有些則是標示「單一個條文內容」裡的段落順序。這兩者在法律結構的定義上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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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由此可知,當法規內容繁複而需要劃分結構時,所使用的體例包含編、章、節、款、目。「第某章」、「第某節」與「第某款」皆屬於法定的結構劃分方式,並不包含「第某項」,因此「第某項」並非法規內容繁複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