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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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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份長篇法律的「目錄」。有些標記是像書本的『篇章』一樣,用來將好幾十則條文歸納成一個大主題;而有些標記則是為了讓『單一個條文』的內容不要擠在一起,而進行的段落編號。請思考:哪一種標記通常只會出現在條文文字的內部,而不會出現在法規最前方的「大框架」目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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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寫得清清楚楚,法規結構就是那幾種——「編、章、節、款、目」。這點常識你總該知道。你能把「」這個不屬於宏觀劃分的混淆物挑出來,證明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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