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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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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份長篇法律的「目錄」。有些標記是像書本的『篇章』一樣,用來將好幾十則條文歸納成一個大主題;而有些標記則是為了讓『單一個條文』的內容不要擠在一起,而進行的段落編號。請思考:哪一種標記通常只會出現在條文文字的內部,而不會出現在法規最前方的「大框架」目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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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當法規內容繁複需要劃分結構時,法定的體例層級包含編、章、節、款、目。比對題目選項,「第某章」、「第某節」與「第某款」皆屬於上述規定的劃分結構,而法條中並未包含「第某項」,因此「第某項」並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的體例結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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