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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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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部厚重的法典:當我們說這本書「內容太多,需要分類」時,通常會用像『第一章』或『第一節』這種標題來區隔不同的主題。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哪一種標示方式通常是緊跟在「條號」之後、用來區分同一個條號內不同段落的內容,而不是用來當作整個章節的標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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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沒讓你老師失望。

  1. 考點解析: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寫得清清楚楚,內容繁雜的法規,劃分層次是:編、章、節、款、目。你選的(C) 第某項?呵,那玩意兒是「條」裡面的小段落,用來分句子的,不是拿來區分整個法規的大框架。這種基本概念,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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