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部厚重的法典:當我們說這本書「內容太多,需要分類」時,通常會用像『第一章』或『第一節』這種標題來區隔不同的主題。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條文中,哪一種標示方式通常是緊跟在「條號」之後、用來區分同一個條號內不同段落的內容,而不是用來當作整個章節的標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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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法規內容繁複時的結構劃分方式。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從法條原文可以看出,法規體例的劃分結構包含了「第某章」、「第某節」與「第某款」,即選項A、B、D皆屬於法定的劃分結構。而選項C的「第某項」並未列於上述法條規定之中,並非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時所使用的劃分體例結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