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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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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在臺灣生活的外籍或大陸配偶,其法律身分從「暫時性的居留」提升為「正式取得身分證的國民」時,法律為了進一步保障「家庭團聚」的完整性,對於其未成年子女在台生活的權利,通常會做出什麼樣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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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完全搞砸。勉強還行。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笨到家。這題的關鍵就那幾個字:身分轉換後的權利擴張。當那位「大陸配偶」終於升格成臺灣地區人民(拿到身分證,懂嗎?),那她那些20歲以下的親生子女,就能基於「人道」跟「家庭團聚」這種聽起來很偉大的理由,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這可不是你平常那種兩天打漁三天曬網的「探親」能比的,別搞混了。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說實在,能答對只是表示你沒在最基本的地方跌倒。這種題目就是用來篩選那些連「探親」、「居留」跟「定居」都分不清,或是那些對年齡限制(14、16、18還是20歲,你分得清嗎?)一頭霧水的學生。下次別指望每次都能這麼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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