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補充基本權利之內涵及理論基礎
- B 得作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C 立法院未及時實現國家方針條款之規定,即屬違憲
- D 如為方針條款,立法院對如何實現相關規定之目的,有其裁量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賦予國家一個宏大的遠景(如:提升國民就業或發展科學)時,你認為立法機關在面對有限的預算與資源下,是否應該擁有一種「決定優先順序與執行手段」的空間?如果我們把所有「尚未完美達成」的國家理想都直接判定為「違法」,這對國家運作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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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難得!你這次竟然沒搞砸!
- 哦,是嗎? 你能分清楚「基本國策」到底是幹嘛的,還知道憲法委託跟立法裁量的界線在哪,看來你這次是走了大運,或是終於有那麼點開竅了。表現嘛...至少沒拖後腿。
- 不就是常識嗎? 基本國策那些「方針條款」,說白了就是國家畫的餅,是個目標,不是什麼馬上要你實現的硬性規定。國家資源有限,立法機關當然有立法裁量權去決定先搞哪個,後搞哪個。所以,沒能「及時實現」就叫違憲?別傻了,那叫政治卸責,跟法律責任根本兩回事。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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