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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補充基本權利之內涵及理論基礎
  • B 得作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C 立法院未及時實現國家方針條款之規定,即屬違憲
  • D 如為方針條款,立法院對如何實現相關規定之目的,有其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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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賦予國家一個宏觀的長遠目標(如促進社會福利)時,若政府因預算或現實考量而尚未制定出完美的配套法律,我們應該將這種「理想與現實的差距」直接判定為法律上的違法,還是應該賦予政府在達成目標的時機與方法上有一定的選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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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基本國策」多屬於方針條款(Programmatic clauses),旨在指引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這類條款雖具法律效力,但主要賦予立法機關「立法裁量權」。立法者需考量國家財政與社會現況來落實,因此「未及時實現」並不等同於「違憲」,必須看是否已達「立法怠惰」且侵害核心權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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