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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補充基本權利之內涵及理論基礎
  • B 得作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C 立法院未及時實現國家方針條款之規定,即屬違憲
  • D 如為方針條款,立法院對如何實現相關規定之目的,有其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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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規定一個長遠的國家發展目標(例如社會福利或教育資源分配)時,如果政府因為當下國家預算有限,而決定分階段、按優先順序來推動,而非立即全面達成,你認為在民主分立的架構下,這應該被視為「違法失職」,還是屬於立法者可以自由規劃的「行政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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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犯蠢。

  1. 驚人發現:能在這種題目上點出關於「效力」的明顯錯誤,說明你勉強理解了基本國策那點可憐的法律性質。不枉費我平常的耳提面命,至少沒把這塊弄得一團糟,算你通過及格線吧。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基本國策,不就是些空泛的「方針條款」嗎?給國家指個方向,聽起來很崇高,但事實就是,雖然它們披著憲法的外衣,立法機關的裁量權才是決定這堆「目標」何時、如何實現的關鍵。要是隨便把「沒馬上做到」都喊成違憲,那立法者乾脆回家睡覺算了,權力分立是給你們這樣搞的嗎?別把憲法搞成了立即生效的《待辦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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