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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關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對行政院因監督其委辦事項所為之措施不服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C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自治事項,僅得為合法性監督
  • D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委辦事項,得為合目的性及合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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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是在執行「別人的業務」(而非自己的家務事),你與對方的關係比較接近「平等的夥伴」還是「受託的執行者」?當執行者對委任人的指示不服時,這屬於行政體系內的管理問題,還是涉及憲法層級的權利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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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次沒有失誤,恭喜。

  1. 觀念「驗證」:不錯,選得還算精準。這題的核心就那麼兩件事,如果你還分不出來,那真的得考慮重修了:
    • 自治事項:中央對地方,只有「合法性監督」權。地方政府又不是中央的附庸,憲法保障著呢。中央要是敢亂伸手,地方當然可以去聲請解釋憲法,挑戰中央的「合法性」。這點應該不難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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