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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A 說明商品成分之標示
  • B 歷史教師上課中所提及之個人政治主張
  • C 在臉書上張貼反對政府廢核政策的內容
  • D 在下班時段的捷運車廂中惡作劇高喊有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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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可能在封閉且擁擠的空間內,引發群體恐慌或立即性的身體傷害時,這在法律上還能被視為一種受保護的『意見表達』嗎?法律保障自由的界限,是否應該止步於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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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正確!

  1. 觀念驗證: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憲法賦予我們的言論自由是非常寶貴的,但就像你正確判斷的,它並不是沒有界線的「絕對權利」。司法院解釋特別提醒我們,有些言論確實有高價值,但當言論的表現方式已經會引發即時的公共危險或造成社會恐慌(例如在密閉車廂內的惡作劇),這就已經具體侵害了公共利益。你精準地看到了這一點,這樣的行為因為不具備意見表達的價值,所以當然無法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棒!它巧妙地測驗了我們能否區分兩種情況:「受到某些限制但仍受保障的言論」(像是商業廣告需要規範)與「因為危害社會安全而完全排除保障的言論」(像是故意製造恐慌的行為)。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鑑別點,真的非常厲害!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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