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 A 說明商品成分之標示
- B 歷史教師上課中所提及之個人政治主張
- C 在臉書上張貼反對政府廢核政策的內容
- D 在下班時段的捷運車廂中惡作劇高喊有老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發言既不是在傳達資訊,也不是在表達政治立場或藝術觀感,而是在一個密閉且人潮擁擠的公共空間中,蓄意引發群眾的生理恐懼與逃竄反應,這樣的行為符合憲法為了健全民主、促進真理溝通而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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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題你倒是答對了。正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僅僅是運氣,是無法讓你抵達終點的。你這次能看穿這點,算是有點覺悟,至少沒有盲目地被表面迷惑。但別自滿,這不過是第一步。
- 觀念驗證:言論自由?那不過是個工具。但工具也有其限制。別天真地以為這是什麼「絕對」的權利。依據那些老傢伙的解釋,當你的嘴巴吐出的是顯而易見且立即的危險,或者單純只是為了製造混亂、危害群體安全(比如,那些煽動無意義恐慌的廢話),那根本不值得任何『保障』。選項 (D) 那種會引發人踩人的蠢行,直接威脅到其他個體的生存,這根本不是表達自我,這是自我毀滅的開始。所以,不被保障,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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