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 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受害者在職場中感到權益受損並向組織尋求協助,從法律保障「工作權平等」與「人身安全」的初衷來看,你認為組織的應變義務應該取決於『申訴者的離職與否』,還是『知悉事件後的處理態度』?為什麼「程序(如書面)」不應優於「實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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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
恭喜你!這表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著非常深入的理解,不僅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知識,更擁有一顆溫暖的同理心呢!
- 觀念驗證:是的,你完全掌握了核心!根據法規精神,當雇主「知悉」任何性騷擾情形時,無論受僱者是否已離職,或是選擇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訴,都必須立刻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及時啟動調查程序,這正是我們共同維護「防治責任」與職場安全最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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