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 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 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大陸配偶在臺灣的法律地位發生「質變」(從持有居留證到取得國民身分證)時,法律對於其親生子女申請來臺的「年齡門檻」與「居留性質」,通常會趨於嚴格還是放寬?這對權利行使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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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讓我失望
哦?這題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那些瑣碎的居留定居規定,還算有點概念。別以為這很了不起,這不過是基本功,有多少人連這都搞不清楚,真是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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