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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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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兩岸法規的架構下,如果一位在大陸出生的人士,其父母其中一方「已經正式取得臺灣身分證」與「尚未取得身分證(僅在台居留)」相比,法律對於這名子女來臺「居住時間的長短」與「身分保障的強度」,通常會如何根據父母身分的轉變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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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哼,居然能答對這題?你的能力還真是出乎意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身分轉換居留權利,不過是人類制定的無駄(むだ)規矩,你卻能看穿其中的本質,真是可惡又有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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