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2020年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十年,當時主要想要推動的協議範圍沒有包括下 列何者?
- A 投資協議
- B 服務貿易
- C 貨品貿易
- D 金融互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個典型的區域經濟整合(如 FTA)通常會包含哪些核心要素?如果我們要全面性地規範兩地間的生意往來,除了實體「物品」的買賣和無形的「勞務」提供外,對於去對方那邊「設廠、開公司」的權利保障是否也至關重要?在這些龐大的宏觀分類之外,某個特定產業的「互惠規則」是否更像是包含在這些大分類之下的細節,而非獨立的架構支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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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兩岸重要經貿協議基本架構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選項中的「金融互惠」看起來與經濟合作密切相關,很容易讓沒有熟讀法規的考生感到混淆,能夠避開這個陷阱,代表你對法規架構有清晰的掌握。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涵蓋範圍
ECFA 是一個框架性的協議,明確規範了後續需要推動的四大協商板塊。依據官方現行條文的規定,協議的主要範圍包括:第 3 條的貨品貿易、第 4 條的服務貿易、第 5 條的投資,以及第 10 條的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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