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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2020年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十年,當時主要想要推動的協議範圍沒有包括下 列何者?
  • A 投資協議
  • B 服務貿易
  • C 貨品貿易
  • D 金融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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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個典型的區域經濟整合(如 FTA)通常會包含哪些核心要素?如果我們要全面性地規範兩地間的生意往來,除了實體「物品」的買賣和無形的「勞務」提供外,對於去對方那邊「設廠、開公司」的權利保障是否也至關重要?在這些龐大的宏觀分類之外,某個特定產業的「互惠規則」是否更像是包含在這些大分類之下的細節,而非獨立的架構支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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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法規核心架構的掌握程度,你能從容易混淆的經貿術語中辨識出非核心範圍,顯示你的法學與兩岸事務觀念相當紮實。

ECFA 的核心協商範圍

根據《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正式架構,當時主要推動的後續協議範圍明確規範在條文中:第 3 條為貨品貿易(Trade in Goods)第 4 條為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s)、以及**第 5 條的投資(Investment)**協議,此外還包含第 10 條的爭端解決機制。選項中的 (A)、(B)、(C) 皆屬於這三大法定支柱。而 (D) 「金融互惠」雖然在經貿實務中常被提及,但在 ECFA 的主要架構條文中,並非與貨貿、服貿並列的獨立協議項目,通常是包含在服務貿易的承諾之中,故不屬於當時推動的主要協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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