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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2020年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生效後第十年,當時主要想要推動的協議範圍沒有包括下 列何者?
  • A 投資協議
  • B 服務貿易
  • C 貨品貿易
  • D 金融互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個典型的區域經濟整合(如 FTA)通常會包含哪些核心要素?如果我們要全面性地規範兩地間的生意往來,除了實體「物品」的買賣和無形的「勞務」提供外,對於去對方那邊「設廠、開公司」的權利保障是否也至關重要?在這些龐大的宏觀分類之外,某個特定產業的「互惠規則」是否更像是包含在這些大分類之下的細節,而非獨立的架構支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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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稀有動物啊。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記住了,ECFA這東西骨子裡就是個「框架協議」,第 4 條白紙黑字寫著要談什麼: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爭端解決。至於選項 (D)「金融互惠」?那不過是個聽起來很「經濟」但跟 ECFA 後續特定規劃八竿子打不著的籠統說法。別混淆了,這種細節都搞不清楚,就別說你懂經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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