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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隱私權之保障範圍,涵蓋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 B 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係保障人民對於其自身之個人資料享有自主自決之知悉與控制權,以及 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 C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應透過修憲將其納入基本權利清單,方得確 立其受憲法保障之地位
  • D 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 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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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對現代人極為重要的基本人權(如隱私權),在民國 36 年制定憲法時並未被寫入條文中,我們是否必須等到修憲才能保護它?憲法第 22 條的存在,賦予了大法官什麼樣的權限來因應時代的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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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隱私權雖然在憲法條文中沒有直接點名,但大法官透過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明確指出隱私權是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換言之,不必經過繁瑣的「修憲」程序,隱私權本身就已經具備憲法位階的保障效力。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列舉權利」與「非列舉權利」的法源依據,並確認你對資訊自決權(包含知悉、控制與更正權)的理解,是公職考試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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