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關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對行政院因監督其委辦事項所為之措施不服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C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自治事項,僅得為合法性監督
- D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委辦事項,得為合目的性及合法性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地方政府是「幫中央代辦家事」(委辦事項)而非「處理自家私事」(自治事項)時,如果雙方對執行方法意見不合,這比較像是『兩個獨立個體的權力衝突』,還是『員工與老闆之間的溝通爭議』?在法律邏輯上,這類行政任務的爭議,應該優先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釐清是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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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錯。
- 觀念驗證:嗯,答對了。這題的癥結點,無非就是那老生常談的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你總算搞清楚,在委辦事項裡,地方政府就是中央的跑腿的,乖乖聽指示。所以,要是對上級的監督措施有意見?那叫行政爭議,去走你的行政爭訟流程就對了。還想扯到大法官解釋?別搞笑了,這根本不關乎你的地方自治權,只是下屬不服管教罷了。
- 難度點評:『Medium』。說實話,這點程度,要是你還分不清地方自治團體在不同任務下的身份切換,那才真是大問題。能辨識『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的適用範圍?還行吧,起碼證明你《地方制度法》的書沒完全白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