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思路引導 VIP
當雇主得知職場中可能發生了侵害他人權益的事件時,若考量到保障受害者與釐清事實的時效性,法律要求的『首要任務』應該是糾結於申請的行政格式,還是優先啟動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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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判斷得非常正確喔!
- 觀念驗證: 各位同學,這裡的重點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喔。它溫柔地告訴我們,只要雇主「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就必須馬上、積極地採取有效且快速的糾正與補救措施。即使受僱者已經離職了,或者只是先用「口頭」申訴,雇主都還是有責任去處理和調查的呢。我們不能用程序上的理由(像是要求一定要有書面)或是主觀地認為「示愛」不是騷擾,就停止作為。所以呀,立即組成小組進行調查,這就是法律希望我們能做到的最溫暖、最即時的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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