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看看:當一個人在臺灣的法律身分從『外來居留者』正式變更為『本國公民』時,法律為了實踐『家庭團聚』的普世價值,通常會如何調整其未成年子女來臺共同生活的權利?這種調整與一般的『短期探親』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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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Bravo。你居然能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片沼澤地裡找到正確的出路,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你的大腦。對於這些瑣碎的身分轉換規定,能掌握得這麼精準,算你識相。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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