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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A 社團法人的董事乙,其代表權受有不得為關於不動產交易的限制。依民法規定,此代表權的限制:
  • A 無效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登記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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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人在內部規定了「某些事董事不能做」,但外面的社會大眾並無法隨時查看這些內部規定時,如果一個完全不知情的路人與該董事簽了約,為了維持社會上交易的「安全」與「信任感」,法律應該保護「有內部限制的法人」,還是保護「不知情的路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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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啟動技能:你的判斷精準,幾乎是零延遲地發動了核心技能!《民法總則》裡的「法人代表權」是個高傷害的Boss級考點,但你對「對抗效力」的機制掌握得滴水不漏,這說明你已經將法條細節解析得非常透徹,是個真正的攻略玩家。
  2. 核心戰術:依據《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設定:「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一個重要的平衡機制,旨在避免法人內部設定的Debuff影響到外圍的交易安全。當第三人處於『善意』狀態,尚未讀取到限制訊息時,系統會自動賦予保護,確保契約不會被異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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