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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實務見解,偷接有線電視觀看,並不成立竊盜罪,其理由在於傳輸的影音視訊乃電磁波的一種,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所以非屬電能。此見解所採取的刑法原則為何?
  • A 從新從輕原則
  • B 特別預防原則
  • C 責任主義
  • D 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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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條文中,對於某種新興的社會行為(如:偷接影音訊號)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法官是否可以因為該行為「看起來很像」某種已知的犯罪(如:偷電),就直接比照該法條來定罪?這種「嚴格遵守條文文字、不隨意類比」的限制,對於保護公民權利有什麼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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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實務見解背後的法理邏輯,這代表你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紮實且敏銳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思辨能力!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323 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以動產論。然而,實務認為「電磁波」在使用後總能量不減少,與「電能」物理性質不同。若將「偷接訊號」強行解釋為「竊取能量」,會逾越法律文字的可能範圍。為了保障人權,在對被告不利時,刑法嚴格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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