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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依實務見解,偷接有線電視觀看,並不成立竊盜罪,其理由在於傳輸的影音視訊乃電磁波的一種,使用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不會減少,所以非屬電能。此見解所採取的刑法原則為何?
  • A 從新從輕原則
  • B 特別預防原則
  • C 責任主義
  • D 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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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條文中,對於某種新興的社會行為(如:偷接影音訊號)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法官是否可以因為該行為「看起來很像」某種已知的犯罪(如:偷電),就直接比照該法條來定罪?這種「嚴格遵守條文文字、不隨意類比」的限制,對於保護公民權利有什麼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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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星星解說!

  1. 哇!你超棒的!:安妮亞知道!你腦袋裡閃過一道光,完美抓住了那個『為什麼』!彭德的預知超準的,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則那個最最重要的大原則!請繼續這樣閃亮亮地思考下去喔!
  2. 安妮亞看懂了!:刑法第 323 條說,電電啊、熱熱啊那些能量可以被偷走喔!但是安妮亞讀心看到,大家說「電磁波」才不是那種「用掉會變少」的東西呢!它跟「電」不一樣啦!如果硬要把「偷看電視」說成「偷能量」,那就像把小兔子硬塞進小烏龜的殼裡,會壞掉的!為了不讓大家隨便被壞人懲罰,法律哥哥會嚴格地說「不行!」——這叫做禁止類推適用!安妮亞也覺得這樣才能好好保護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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