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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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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犯罪偵查中,為了保護人權,憲法要求必須由法院來決定是否限制自由。然而,在處理『行政處分』(例如將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國)的緊急情況下,如果強求『進入收容所前』必須先跑完法庭審理程序,是否會造成行政效率的重大阻礙?在這種非刑事案件的場域中,憲法的『法官保留』要求,是否可能與一般的刑事程序有所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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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其判斷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意旨,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之暫予收容規定,解釋文明確指出:「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由此段解釋原文可知,大法官認為治安機關為了執行遣送,在「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暫時收容,其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在於必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而非要求在治安機關進行收容前必須先經法院審問。只有在「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才明定須由法院審查決定。因此,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選項(D)之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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