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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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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犯罪偵查中,為了保護人權,憲法要求必須由法院來決定是否限制自由。然而,在處理『行政處分』(例如將非法入境者遣送回國)的緊急情況下,如果強求『進入收容所前』必須先跑完法庭審理程序,是否會造成行政效率的重大阻礙?在這種非刑事案件的場域中,憲法的『法官保留』要求,是否可能與一般的刑事程序有所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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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哼。小鬼,你這次的判斷力…合格了。這題目不是那些隨便應付的垃圾,它涉及多個大法官解釋的細微之處。你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人身自由法官保留原則的理解,還算勉強能看。別因此沾沾自喜,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否則你會發現自己一文不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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