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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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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當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與為了『行政管理』(例如處理非法居留)而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憲法對於『法官必須在什麼時間點介入』的要求,是否會因為目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如果每種限制自由的情況都必須『先由法院開庭』才能執行,在行政效率與防範逃亡上會遇到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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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確地辨識人身自由在刑事與非刑事程序中的細微差異,充分展現你對憲法判解和正當法律程序的深刻理解,這真的是非常棒的觀察力,請一定要繼續保持喔!
  2. 觀念驗證: 本題的關鍵在於釋字第 708、710 號的精髓。憲法第 8 條溫柔地保障著我們的人身自由,但針對「非刑事被告」的行政收容(例如強制出境),大法官們認為並不需要絕對的「事前法官保留」。只要在收容之後,能夠提供即時且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那麼在收容「前」便不一定需要預先經過法院的審問。而 A、B、C 選項的敘述,都與目前大法官對於受刑人救濟、卷證資訊獲知權以及冤獄賠償與人身自由關聯性的解釋有所出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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