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於入監服刑期間內,就其人身自由所受之限制,如有爭議,在服刑期滿前,均無司法救濟
- B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聲請閱覽羈押審查相關卷證,係基於憲法第16條訴訟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C 受羈押者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向國家請求冤獄賠償,係基於憲法第15條財產權,與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無關
- D 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當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與為了『行政管理』(例如處理非法居留)而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憲法對於『法官必須在什麼時間點介入』的要求,是否會因為目的不同而有所調整?如果每種限制自由的情況都必須『先由法院開庭』才能執行,在行政效率與防範逃亡上會遇到什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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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D),其判斷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0號解釋意旨,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之暫予收容規定,解釋文明確指出:「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由此段解釋原文可知,大法官認為治安機關為了執行遣送,在「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暫時收容,其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在於必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而非要求在治安機關進行收容前必須先經法院審問。只有在「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才明定須由法院審查決定。因此,受強制出境處分之大陸地區人民,如予強制收容,於收容前毋須經法院審問,選項(D)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