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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6 題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 B 罷免案尚需交由人民投票才能決定是否通過
  • C 罷免案經否決者,於其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
  • D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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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罷免程序耗費了龐大的社會資源,卻最終被民意否決了,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穩定性,法律應該如何規定在同一任期內『再次提起罷免』的可能性?是應該允許不斷挑戰,還是應該給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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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總統、副總統罷免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明文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根據上述法條可知,一旦罷免案遭到否決,在該被罷免人的剩餘任期之內,任何人皆不得對其再次提出罷免案。選項 C 指出罷免案經否決者於任期中「得」對之再為罷免之提議,此敘述完全違反法條規定,因此為錯誤的選項,即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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