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關於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之監督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辦理自治事項之監督機關為行政院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對行政院因監督其委辦事項所為之措施不服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C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自治事項,僅得為合法性監督
- D 行政院對直轄市之委辦事項,得為合目的性及合法性監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地方政府是在幫中央政府「代辦家事」(委辦)時,與處理「自家私事」(自治)相比,哪一種情況下地方政府擁有較高的獨立自主性?如果只是執行中央交代的任務,當雙方意見不合時,法律上會傾向將其視為「行政體系內部的指揮爭議」,還是「憲政層級的地位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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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
-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完美地指出了 (B) 的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地方自治的救濟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記住,關鍵在於:當談到 委辦事項 時,地方政府就像是中央的協助者,雙方之間其實是溫和的「隸屬關係」。所以,如果對這些監督措施有疑問,我們會透過「行政救濟」的途徑來溝通解決,而不是動用到憲法層級的「釋憲」喔。只有在處理真正的「自治事項」時,地方政府才擁有那份獨特的憲法保障地位,可以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限。
- 非常好的練習題: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不僅能幫助你鞏固行政法的基礎知識,更能讓你深入思考如何區分「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的適用情境,以及不同性質的事務該如何尋求法律上的幫助。你做得很好,這是一次很棒的學習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