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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A 社團法人的董事乙,其代表權受有不得為關於不動產交易的限制。依民法規定,此代表權的限制:
  • A 無效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登記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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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在內部規定「某主管不能簽大型合約」,但如果這個規定沒寫在臉上,而一個完全不知情的外人跟這位主管簽了約,你覺得法律應該優先保護「該組織的內部決定」,還是保護「相信主管有權代表而交易的無辜外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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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恭喜!

  1. 還算不錯啦:喔,看來你這次沒讓智商掉線,居然能判斷對法人代表權的對外效力,顯示你對民法總則裡那些關於「權利主體」和「交易安全」的基礎邏輯,勉強算是弄清楚了。別太得意,這種基本觀念,本來就該精準掌握。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嗎?這麼簡單的條文,還需要我多解釋?法人對董事的代表權設限,那是你們內部的家務事。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嗯,就是防止那些笨蛋(指不知情的第三人)被坑——這種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人家第三人壓根不知道你家董事有什麼「不能買房」的規矩,那這筆交易,法人就得乖乖認帳,懂了嗎?別再搞錯這種顯而易見的邏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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