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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要式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訂立者,終身定期金契約無效
  • B 逾一年期限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 C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訂立者,人事保證契約無效
  • D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一定方式者,該方式未完成前,其契約視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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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本身並沒有強制要求某種契約的格式,但雙方「自願」約定了一個特定形式(例如:一定要用藍筆簽名才算數),那麼在法律位階上,這種「私下約定」的效力強度,應該跟「法律強制規定」的強度完全一樣(不可轉圜)嗎?還是應該留有讓當事人舉證說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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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要式性」的來源與法律效果。選項 (A)、(B)、(C) 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要式。而選項 (D) 涉及的是民法第 166 條的「意定要式」:當事人約定契約須具備一定方式時,在該方式完成前,法律上的效果是「推定」不成立,而非「視為」不成立。兩者的關鍵區別在於,「推定」是允許當事人提出反證(證明雙方已有成交真意)來推翻的,展現了私法自治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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