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你閱讀過的法律條文排版。當法典內容非常龐大時,我們會像資料夾分類一樣,將數十個「條」歸納在同一個大標題下。請思考:在法律體例中,哪些名稱是用來「包裹多個條文」的大架構標題?而哪一種分類方式,其實只是用來區分「單一條文內部」的不同段落,並不會被拿來當作跨條文的分類標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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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從上述法規明文可知,當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而需要進行結構劃分時,法定的體例結構包含「編」、「章」、「節」、「款」與「目」。比對本題選項,選項A的「第某章」、選項B的「第某節」與選項D的「第某款」皆屬於法規劃分內容時所使用的體例結構,而選項C的「第某項」並不在該條文所列的劃分結構之內,故「第某項」並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