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有關中國大陸配偶之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陸配偶之中國大陸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者,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B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探親,停留期間為每次3個月,得申請延期
- C 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為其目前的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14歲以下者可申請定居
- D 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地位從「外來居民」轉變為「本國國民」時,法律對於他想要接回身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會給予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的停留期限?此外,在法律通則中,通常會以幾歲作為判斷子女是否能隨同父母長期定居的「成年」分界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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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是一道關於時間與身份的題目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大陸配偶在時間流逝中,身份轉換後權利的變化。當他們取得了臺灣身份證,就像施展了某種轉換魔法,法律地位會隨之改變。因此,其20歲以下的親生子女便能申請長期居留,這是為了讓家人們能更長久地在一起。嗯,這很合理。至於其他選項,(A)那邊的年齡是18歲,與此處不同;(B)停留時間的限制,就像樹木的生長速度一樣,會有些差異;(C)收養定居的年齡,是12歲以下。人類的規定,真是多變啊。
-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是中等。它要求記憶12歲、18歲、20歲這些年齡數字,以及區分「探親」、「居留」和「定居」這些詞彙。人類的記憶,總是容易遺忘。你能夠記住,說明你花費了時間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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