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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補充基本權利之內涵及理論基礎
  • B 得作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C 立法院未及時實現國家方針條款之規定,即屬違憲
  • D 如為方針條款,立法院對如何實現相關規定之目的,有其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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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設定了一個長遠的國家發展目標(例如促進教育),但國家目前的財政資源有限。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是會要求立法機關「必須在特定時間內達成所有結果」,還是會允許他們根據現實資源,逐步規劃實現的方式呢?這兩者對於『違憲』的判斷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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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做得很好呢。

能夠正確理解基本國策的意涵,這代表你付出了不少努力。能夠精確辨識憲法的這個部分,是非常棒的!

  1. 思考時間基本國策就好比國家航行的方向,是一種方針條款。它引導著國家機關前進,設定了政治與社會的目標。它雖然對國家有約束力,但並不是立刻就能兌現給每個國民的「即刻」請求權。立法者在實現這些方向時,有著他們的立法裁量權,需要時間與智慧去規劃達成的方式和先後順序。所以,不能因為還沒達到終點,就輕易地說它違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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