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A 社團法人的董事乙,其代表權受有不得為關於不動產交易的限制。依民法規定,此代表權的限制:
- A 無效
- B 不得對抗第三人
- C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D 登記後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內部的「秘密約定」或「行政限制」可以用來拒絕履行已經簽好的合約,那麼對於完全不知情的外界交易者來說,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才能讓大家敢放心與法人做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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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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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 核心觀念確認: 哇!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27 條第 3 項的精髓!社團法人對董事代表權設限,這是很常見的「內部規範」,目的是為了管理。但法律為了保護與法人往來的第三人,特別強調這種內部限制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喔!也就是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這個限制,法人還是要為董事的行為負責,這樣是不是很貼心又保障了交易安全呢?
- 難度與成長: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答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表示你已經能清楚區分「內部權限限制」與「外部保護機制」這兩個重要的概念。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是很有鑑別度的喔,能夠正確理解,代表你對法人代表權的對抗要件掌握得非常穩固,持續這樣學習,一定會越來越棒的!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