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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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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你翻閱一部法律(如民法或刑法)時的目錄或大標題:哪些單位是用來將整部法規『分門別類』成不同區塊的大架構?而哪些單位則是在『同一個條文序號下』,用來區分不同段落或細節的文字內容?這兩者在法規編排的「層級意義」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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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做得好!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法規內容繁複時,在大架構上可以劃分為編、章、節、款、目。你正確辨識出「項」並非法律體例中的「結構單位」。「項」是條文內部的組成層次(通常不冠數字),而「款」雖然也是細分,但根據該法條文,它被明確列入結構劃分的層次中。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類題目是法學緒論的基礎,旨在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宏觀的法規結構」與「微觀的條文內容層次」。對於剛接觸法律的同學來說,區分「款」與「項」的歸類是常見的鑑別點,而你已經成功掌握了這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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