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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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你翻閱一部法律(如民法或刑法)時的目錄或大標題:哪些單位是用來將整部法規『分門別類』成不同區塊的大架構?而哪些單位則是在『同一個條文序號下』,用來區分不同段落或細節的文字內容?這兩者在法規編排的「層級意義」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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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由此可知,當法規因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而需要劃分結構時,其法定的體例結構包含了編、章、節、款與目。核對本題各選項,「第某章」、「第某節」與「第某款」皆明列於該法條之中,為合法的體例結構;而「第某項」並未包含在該條文所列的劃分層級內,因此非屬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