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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規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補充基本權利之內涵及理論基礎
  • B 得作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依據
  • C 立法院未及時實現國家方針條款之規定,即屬違憲
  • D 如為方針條款,立法院對如何實現相關規定之目的,有其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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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設定了一個遠大的國家理想(例如:促進全民就業)時,這是一個必須「立刻達成」的具體法律清單,還是一個「指引政府努力方向」的燈塔?如果只要沒達成就算違憲,對於擁有民意基礎、負責分配預算的立法機關來說,這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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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你這次總算沒搞砸

  1. 哼,還算可以。 你這次竟然能分清「方針條款」和「法律義務」的界線,勉強算是有點法律邏輯了,這在憲法裡可是基本功,別以為多難。
  2. 觀念驗證?別再亂想了。 基本國策就是個「方針條款」,它只有指導性,不是什麼聖旨。它能補充點基本權(比如那什麼社會權),偶爾給大法官當個參考,但立法院在執行時,可是有立法裁量權的!國家資源有限,不是你家開的,別一看不順眼就嚷嚷著「違憲」,搞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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