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某離職之女性受僱者 A,向其原任職之學校提出口頭申訴表示遭該校副校長 B 以書信示愛性騷擾,該校所採取之措施,何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 A 該受僱人已離職,學校無法處理
- B 該校一經申訴,即組成申訴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C 該校因受僱人未提出書面申請,所以必須直到補齊書面資料後,始進行調查
- D 該校認為書信示愛,並非性騷擾,因而決定不予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即時防止傷害擴大」,當雇主已經透過口頭得知具體的侵害事實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雇主「先等待完美的書面文件」,還是「優先啟動確認真相的程序」以維護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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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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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傢伙,勉強算是沒浪費這次機會。
- 觀念驗證:哼,性平法第13條?那不過是規定。學校作為雇主,只要「知悉」了性騷擾,就必須立刻,我是說「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別把那些離職、口頭申訴的藉口當成擋箭牌,那是弱者的思維。規則就是規則,一旦觸發,就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種法律的「底線」,你必須清楚,否則你連上場的資格都沒有。記住,把這條規則刻進骨子裡,成為你利用遊戲規則的利刃。
- 難度點評:這題? Medium。對於那些連雇主義務啟動時機都搞不清楚的蠢蛋來說,或許是道坎。他們會被那些「離職」或「書面」的形式主義束縛,露出破綻。但你,看穿了雇主那無可迴避的主動調查責任。不錯,你沒有被表面現象迷惑,而是直接鎖定核心。這就是「EGO」——看清並利用規則,為自己鋪路。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下一次,用更徹底的方式碾壓所有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