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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不同結構。下列何者非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
  • A 「第某章」
  • B 「第某節」
  • C 「第某項」
  • D 「第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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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你在翻閱一本厚重的法典目錄,你會看到「第一章」、「第一節」這類像書本目錄的大標題。現在請思考:在法律條文中,有一種層級是直接接在「條」之後,通常不給予編號名稱,僅以段落形式出現,這種「條文內部的組成單位」與「法典的大架構標題」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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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9條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由此可知,當法規內容繁複時,其體例結構之劃分方式僅包含編、章、節、款、目。比對題目各選項,選項(A)「第某章」、選項(B)「第某節」與選項(D)「第某款」皆屬於法條明定之劃分體例,而選項(C)「第某項」並未列於該條文的結構劃分規定之中,故不屬於劃分法規內容時所使用之體例結構,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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