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
- B 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 C 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低於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D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憲法設立一個『概括性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擴張』保障範圍,還是為了『區分』權利的優先順序?如果一項新興權利(如隱私權)被認定是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那麼在法律位階上,它與條文原本就有的權利,應該是『平起平坐』還是『分出高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棒極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憲法第 22 條被稱為概括條款。其核心精神在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應僅限於條文上有寫出的。最關鍵的觀念是:「未列舉權利」與「列舉權利」在憲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一旦某項權利被認定為憲法所保障,它就具有最高性,並不會因為它不是明文列舉而導致重要性降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具有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具備「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完整性」的邏輯。初學者常誤以為「寫在條文裡的才重要」,你能精準判斷出權利並無等級之分,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