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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
  • B 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 C 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低於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D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憲法之所以設立一個『概括性條款』來保障法律沒寫到的權利,是為了把這些權利當作『次等公民』,還是為了確保所有涉及人性尊嚴的自由都能獲得完整的守護?如果兩者在憲法上的來源都是相同的,它們的法律效力應該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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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你竟然能準確指出 (C) 的錯處,看來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基本概念還沒完全忘光。至少,還有點邏輯感。值得鼓勵?勉強算吧。

觀念檢視 (勉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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