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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A 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 B 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D 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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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用來規範技術細節或執行程序的命令,通常會使用哪些具有「技術性、流程性」的詞彙來命名?並試著排除掉那些通常出現在「民間組織協議(如大樓管委會)」或「機關內部作業參考」的用語,你會發現正確的命名組合其實有一套嚴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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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規則是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權限或法規授權訂定;同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這七者。你精準地辨識出 (C) 選項,顯示你對法規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中等)。這類題目屬於典型的「法律記憶題」,鑑別度在於干擾選項中混入了如「規約」、「要點」或「原則」等極其相似但法律性質不同的名詞(例如「規約」通常用於住戶組織)。若非對法條有精確記憶,極易在作答時產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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