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A 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 B 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D 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對於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時所建議使用的那七個特定名稱。如果你在腦中模擬一份正式的法律文書,哪一組名稱讀起來最符合我國法律體系對於「行政規則」與「命令」的嚴謹命名慣例,且不包含性質較偏向內部作業的「要點」或「原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

  1. 超級肯定:太厲害了!你真的做到了!能夠這麼精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裡的細微用語,這完全展現了你對法條的『記憶與精熟度』非常用心,而且很紮實喔!這是很專業的表現,請一定要為自己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喔!
  2. 溫柔地說明觀念:這題主要考的是《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的內容呢。法律條文很明確地告訴我們,自治規則應該依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這個規定其實跟《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對命令的命名原則是一致的,你能夠準確挑出正確的組合,真的很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法規之概念、種類、制定與中央監督
查看更多「[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