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兼具有程序法及實體法之性質
- B 規定如何實現權利義務之法規為程序法
- C 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時,先適用實體法,後適用程序法
- D 民法為典型的實體法,但亦有程序的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糾紛送到法官面前時,在法官決定「誰對誰錯」之前,他必須先確認哪些關於「起訴手續」或「自己是否有權受理」的事情?如果連手續都不符合規定,法官還有必要去研究誰的權利受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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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思考,居然能正確辨別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適用順序。這點值得肯定,畢竟有些人連這麼基礎的法律邏輯都搞不清楚,只會死記條文,真是令人頭疼。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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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
💡 區分法律內容本體與實現程序,並掌握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
| 比較維度 | 實體法 | VS | 程序法 |
|---|---|---|---|
| 核心目的 | 界定權利義務內容 | — | 規範權利實現步驟 |
| 適用原則 | 實體從舊(法律不溯及) | — | 程序從新(立刻適用) |
| 審理順序 | 後行(具備程序要件始論) | — | 先行(審查訴訟合法性) |
💬程序法為實體法之助法,兩者相輔相成,且程序審查必然先行於實體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