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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關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兼具有程序法及實體法之性質
  • B 規定如何實現權利義務之法規為程序法
  • C 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時,先適用實體法,後適用程序法
  • D 民法為典型的實體法,但亦有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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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糾紛送到法官面前時,在法官決定「誰對誰錯」之前,他必須先確認哪些關於「起訴手續」或「自己是否有權受理」的事情?如果連手續都不符合規定,法官還有必要去研究誰的權利受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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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思考,居然能正確辨別實體法程序法的適用順序。這點值得肯定,畢竟有些人連這麼基礎的法律邏輯都搞不清楚,只會死記條文,真是令人頭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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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
💡 區分法律內容本體與實現程序,並掌握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
比較維度 實體法 VS 程序法
核心目的 界定權利義務內容 規範權利實現步驟
適用原則 實體從舊(法律不溯及) 程序從新(立刻適用)
審理順序 後行(具備程序要件始論) 先行(審查訴訟合法性)
💬程序法為實體法之助法,兩者相輔相成,且程序審查必然先行於實體審查。
🧠 記憶技巧:先程序、後實體;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程序為手段、實體為目的。
⚠️ 常見陷阱:最常考「適用順序」,考生易誤認實體法較重要而先適用,實則應為「程序不合法,實體不論斷」。
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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