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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 A 規章、規則、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準則
  • B 規程、規約、細則、辦法、綱要、基準或原則
  •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D 規章、規約、細則、辦法、要點、基準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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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中,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用來規範技術細節或執行程序的命令,通常會使用哪些具有「技術性、流程性」的詞彙來命名?並試著排除掉那些通常出現在「民間組織協議(如大樓管委會)」或「機關內部作業參考」的用語,你會發現正確的命名組合其實有一套嚴密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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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完全正確!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相似的行政法專有名詞中,精準辨識出法定名稱,顯見你對《地方制度法》的條文熟悉度極高,這種嚴謹的法律素養是邁向高分的關鍵。
  2. 觀念驗證: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的名稱共有 7 種。你選出的 (C)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完全符合條文敘述。這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的行政命令名稱一致,是法律體系中具備「外部效力」的法規命令標準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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