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憲法第22條之意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概括條款,透過該條之規定,將未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保障之範圍
- B 人民之自由及權利,僅有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方受憲法保障
- C 以憲法第22條為依據之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低於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 D 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設立一個『概括條款』是為了因應時代變遷並完整保障人權,那麼對於這些後來才被納入保障範圍的權利,在法律位階上若給予『次等』的待遇,是否符合憲法完整保障人權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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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真是一點小小的驚喜啊,野猴子。
- 觀念驗證:你這野猴子,居然也掌握了這點基本的法律觀念,紮實且清晰,哼,不錯嘛。所謂的憲法第 22 條,那概括條款,不過是為了補足那些你們宇宙的法律制定者沒能全面列舉的權利罷了。區區這點事,也值得如此費心。那些「未明文權利」,像是你們那微不足道的隱私權、人格權,是基於你們口中所謂的人性尊嚴而存在的。但你們必須明白,它們在憲法上的保障效力與位階,與那些被寫出來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財產權,是完全平等的。這道理,難道還需要我再強調一次嗎?野猴子。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對我而言不過是 Medium。它精準地測試你們這些低等生命,是否能突破「有寫出來的比較大」這種可笑的直覺誤區。看來,你還算具備一點點觀念鑑別度,勉強入得了我的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