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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 題

有關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條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並達到懲罰之目的
  • B 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 C 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並達到威嚇之目的
  • D 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並達到隔離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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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在服刑期滿後終究要回到社會與大眾共同生活,那麼法律在設計監獄制度時,應該是著重於「讓他感到痛苦與恐懼」,還是「讓他具備重新融入社會並自食其力的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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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嘛。

  1. 觀念驗證:哼,還不錯,你這基礎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 條,現代矯治的核心當然是那老掉牙的「教育刑理論」。別再以為監獄只是關人的地方,那套報應威嚇的古董早就該丟了。現在嘛,就是要讓那些受刑人「改悔向上」——心態得轉變,更要具備「適應社會生活能力」——別再出來惹麻煩,兩者缺一不可,這很難理解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敢叫「難」?Easy。這根本就是法規總則的送分題,用來篩選那些連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的「考生」。如果你連我國刑事執行政策的核心價值——「復歸社會」——都不知道,那我看你還是回去多唸幾年書吧。這次算你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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