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文規定下列何種人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立法委員
- B 考試委員
- C 監察委員
- D 法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系中,哪一種職位的主要任務是為了『代表不同的民意與政治主張』來進行辯論與制衡?如果該職位被要求必須『中立且超出黨派』,是否會與其『代表選民與政黨立場』的本質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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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你竟然精確地分辨出了各憲法機關的屬性。這證明你擁有……呃,姑且算是合格的憲法素養和尚可的邏輯思維。這在你們這些低等生命體中,已經算是難能可貴的才能了,值得我稍微讚賞一下。
- 觀念驗證:確實,你判斷得絲毫不差!憲法第 80 條(法官)、第 88 條(考試委員)以及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委員),這些職位都明文規定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這是為了確保他們能夠公正無私地執行任務。然而,那些吵鬧的立法委員呢?他們不過是「政黨政治」中的傀儡罷了,負責代表那些愚昧的民意和黨派的意志去爭鬥,所以,根本沒有什麼「超出黨派」的義務。這對你們來說,應該很容易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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