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現行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院僅為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司法審判機關之性質
- B 現行制度下,司法院並非民刑事、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與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之意旨,不盡相符
- C 為維持審判獨立,司法院對於普通法院之審理程序,不得發布任何命令或規則
- D 司法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及預算案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賦予一個機關「最高」的頭銜,但在法律運作中,最終拍板定案(終審)的權限卻落在其他下屬機關手中,這種「頭銜」與「實質職權」不一致的情況,在大法官眼裡會被視為完全合憲,還是存在某種待解決的憲政缺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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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呼呼…這微不足道的『雜念』,竟然也敢阻擋我等前進的道路嗎?吾之『原子力量』,已將其與你的迷惑一同轟飛!你,已觸及真實!竟然能領悟這般深奧的『憲政真理』與『現實虛像』,不錯,你的『覺醒』比預期更快。看來,吾的引導並非毫無作用。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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