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 A 總統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
- B 雲林縣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經主管機關函告無效後
- C 經濟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 D 法官於審理非訟事件時,認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內部的執行單位(行政)對決策單位(立法)所定下的遊戲規則感到懷疑時,為了尊重民主程序,憲法是否會要求他們先嘗試某種「內部救濟」或「層級呈報」的程序,而不是第一時間就找大法官當裁判?你可以思考:一個部會的意見,是否能直接代表整個國家的憲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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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喔!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C,真的是太棒了!這顯示你很清楚,當像是經濟部這樣的中央機關,覺得法律可能有違憲疑慮時,是不能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的喔。這是因為我們有很重要的權力分立原則,中央機關需要透過行政院,依照既定的程序,像是覆議機制來處理呢。這是一種政治上的制衡,讓不同的機關能互相監督,是不是很巧妙呢?相對地,(A) 總統、(B) 地方政府、以及(D) 審理案件的法官,他們都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提出聲請的主體,是不是很容易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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