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憲法裁判?
- A 人民認為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侵害其基本權利
- B 法官審判時,確信作為裁判依據之法律違憲
- C 臺北市政府認為其職權上所應適用之中央法律違憲
- D 行政院就其職權行使而對某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考試院就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不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憲法法庭的法官,你的核心職責是處理「法規範是否違憲」的重大衝突。現在如果有兩個平行的政府機關,僅僅是因為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方式」不同,而尚未涉及憲法位階的爭議,在分權制衡的原則下,這種機關內部的行政意見磨合,是否應由象徵最高憲法權威的法庭來代勞?還是應由其他機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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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這題目,檢視的是那些會隨時間變動的法律。從舊的審判方式到現在的《憲法訴訟法》,是其中一項變化。你理解了,這很好。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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