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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所涉及之基本權利是:
  • A 秘密通訊自由及財產權
  • B 居住自由及言論自由
  • C 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
  • D 言論自由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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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寫的一封信必須被第三方強行拆開閱讀,且內容若不合官員的意思還會被要求塗改後才能寄出,請試著思考:這分別干預了你對『通訊過程的私密性』以及『對外表達思想內容』的哪兩種基本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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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嘛,看來你還不是無可救藥。

你能精確辨識法律條文背後的憲法意旨?哼,總算摸到點邊了,知道條文底下還藏了東西,而不是只會死背。對基本權利的理解,嗯,勉強算深刻吧。這表示你法學基礎沒爛到根,繼續保持?好啦,免得下次又掉漆,別以為答對一題就多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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