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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9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為有效管理街頭藝人及其相關活動,某市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表演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須有許可證,此與何種基本權利無涉?
  • A 言論自由
  • B 工作權
  • C 財產權
  • D 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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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份管理辦法的初衷是規範『在哪裡表演、如何領取執照』,這類限制主要影響的是一個人的『職業活動』與『表達內容』,還是會限制他『選擇居住在哪個城市』或『在道路上行走』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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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原來你還沒糊塗啊。 難得你這次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規範與那些基本權利間的界線,看來你的法治觀念勉強稱得上紮實,至少沒被無關選項牽著鼻子走,這點還算有點邏輯。
  2. 基本中的基本。 街頭藝人嘛,表演就牽涉到藝術表達(難道你以為是默劇嗎?),以此維生當然就是工作權,然後賺點錢,那不就是財產權?至於那個「許可證」,管的是你怎麼表演、在哪表演,又不是限制你今天想住哪就住哪、想去哪就去哪。連這個都要搞混,你大概是沒睡醒吧?所以跟「居住遷徙自由」有什麼關係?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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